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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践经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旧事周刊》杂志 1935年年末,一个冬季的下午,林徽因曾经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任务三个小时。那一年,她以及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修建群,并沿胶济铁道路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追寻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年夜批案头工作。现正在,里间只要她一个人私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非常。夜幕开始到临,宛如一只银色的飞鸟。整座天井一片青白,好似落了雪。”这是林徽因眼中,冬日的北平,可是风物的静美无法拂去心头的忧愁,工作间隙,她给好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写了一封信:“正清,你看,云云美妙的风物呈现在我面前,我内心却感到凶猛的不适与厌倦,喉咙尤其凄惨,仿佛被一团东西噎住,令我梗塞。”--> 在西南大学构筑系任教时阅历过“九一八事变”的林徽因,又在1935年目击“华北事变”,巨变迫近,她的心没法不悲痛。尔后的十多少年,她在战乱、贫病和一起的撤退逃难中,把本人的所见、所思、所感、所忧尽数写入信件,倾诉给美国的好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尤其费慰梅,是林徽因一生的好友。 后代的文艺作品,惯于津津乐道她奼女时期的仙颜、才思以及感情逸事,事实上,颠沛流离是林徽因长久人生的主要内容。 正在她离世七十载后,今年7月,林徽因的这批英文手札由国平易近文学出版社首次出书,以中英文对照形式收录于《林徽因全集·英文手札卷(一九三五—一九四〇)》。 “她肯定不是什么女神” 打开书信的影印版,于葵耐性识别着一行行潦草的手写体英文,有些信纸十分小,字只能更小,密密麻麻挤在一起,写没有下了画个箭头,又挂到最下面;有些在注释边栏或者空缺处找块中央,又挨挨挤挤写好多少行;另有些不是信纸,纸张品质欠好,字迹难以辨认。“抗战期间前提艰辛,纸张宝贵显俭省着用,现在抄写就很困难,翻译更考验水平,需要相熟林徽因的文体,诚实她的语境。”该书编著者、林徽因的外孙女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是目前仅出书了书信中1935—1940年的部分,1941—1948年的书信亦将后续出书。 高出十几年的书信信息量很年夜,不仅具体记录了中年林徽因的人际来往、家庭生涯、思想没有雅点以及家国情怀,也以林徽因的个人视角,出现了她所处期间的社会容貌、重小事件以及学问份子的生存和思想状况。这些通信,都被费氏配偶仔细珍藏,哪怕履历诸多离乱,见证很多更迭。20世纪70年月中美建交后,他们把数百封信件的影印版区分交给林徽因的孩子梁再冰以及梁从诫。 20世纪90年月,梁从诫已撰写了介绍林徽因的文章并在选编《林徽因文集》时摘用过其中的一部分信件。梁再冰曾经于林徽因诞辰100周年思念日之际,第一次提笔为母亲撰写文章《我的妈妈林徽因》。“平日里妈妈梁再冰不常提及本人的门第——外公梁思成忠告她‘最难为名父子’,鼓舞孩子白手起家。”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记得,在外婆谢世数年后,太婆(林徽因的母亲何雪媛)托人送来一只皮箱,内里装着外公外婆的老照片和日志、手稿。幼时,这些内容多被斥为“四旧”,也没人懂这些资料的宝贵,但外婆那秀丽的面容、文雅的四合院院落、高雅的衣饰,以及誊写在照片旁边美丽的小楷字,一幅幅深深地印在了她的脑海中。年纪渐长,她才明白其中的意义:“偶然感觉里面一些议论林徽因的书刊‘离她甚远’,她固然是一个精美的人物,但必定不是甚么女神,而是有血有肉、非常接地气且炊火气统统的一个人。” 2024年,为纪念林徽因生日120周年,于葵凭据家属留存史料撰写了《山河岁月:回望林徽因》一书,她想把实在可靠的史实告知真正关怀林徽因的人,林徽因最难患上之处正在于她的“真”。于葵写此书时,觉患上惟其如斯,才对患上起外婆。书中引用了一部分林徽因的英文书信内容,在为这本书担任责编时,群众文学出书社编纂王一珂感觉这批英文手札极有代价:“没有管对于研究林徽因还是钻研抗战史或是那个期间知识份子的心路进程,都是一套名贵且唯一无二的史料,假若它们不存于世,也就而已经,既然还在,我信任总有一天会出版。” 于葵对翻译编纂出版这些书信也颇有些顾虑,“这些信件毕竟是外婆以及朋友以及闺密的私人通信,尊重先进们的公家空间的同时,我也深受外婆那些‘掏心窝子’的话语的触动,也正是因为这点,写作中我感觉这批信件的分量之重,它们的实正在性无与伦比,别人再怎样替她说,没有如去听听她本身怎么说”。 因为历史缘由,费正清伉俪复兴林徽因、梁思成的信件绝大全体未能生存,现存只见零星数页费氏夫妇自己的抄写,而无奈成为一段频仍来往的历史性书信记录。“不然,两相对于照,一定很无意趣。”王一珂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林徽因绝年夜局部手稿(包含文学、建筑代表作及少量中文书信)也未能生存,现存大批中文手稿亦零散不可零碎。 幸运的是,林徽因与梁思成写给费慰梅、费正清的英文书信手稿在费慰梅整理下得以齐备生存至今。从长篇打印稿到巴掌年夜纸片上的寥寥数语,囊括那些李庄时期随手“涂写”的毛糙纸片,都被费慰梅装订成册。为保存林徽因的函件,费慰梅还屡次将这批书信誊写。 正在为手札出版做编纂、校对于的过程当中,王一珂时常被林徽因发达的情绪和勇敢爽快的表达感动。徐志摩归天后,林徽因暗地发表的悼念都抑止内敛,但是面临朋友,她表达了实在的忖量,称他为“最敬爱的故友徐志摩”,以为“他所做的、所为之奋斗的奇迹远比他讲的要多很多”,坦言“正在那些四周楚歌、明智理性的人中,他是一股清流”。那些在战争爆发后,仍谋求享用以及个人地位的文假名流,林徽因闪灼其辞地表达了批评。当费慰梅抱怨丈夫总忙于工作,她又用自己的婚姻为例子悉心安慰知己,坦诚说出从恋人变为伉俪后感受的差别:“作为妻子的爱比作为情人的爱要更庄重,后者处于热恋形态,天然会认为本人由由然走在开满玫瑰花蕾的天堂之路上。” “哪有什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身旁的朋友都爱她,甚至依赖她,正在于葵看来,林徽因的魅力当然在于她丰沛的学问与脑筋,但不年夜被外界关注的,是她待人的真挚、热忱以及无所不至的“长姐”之风。林徽因是家里的长女,在她8岁时,父亲林长民又娶了一个妻子,第二任妻子生下4个儿子。冗长的小家庭里,林徽因从小就明确,有些事无奈非黑即白地看待,她一壁抚慰备受萧疏的母亲,一壁协助照顾同父异母的年幼弟弟们。有一次三弟林恒发高烧,她抱着2岁的他,正在廊子下面转游了整整一晚上。于葵感慨:“用今天的话说,外婆也是从小被锤炼出了‘高情商’。” 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的北平,北总布胡同3号院的“梁家下战书茶”是一个富裕吸收力的“年夜众空间”“周末好去处”。聚集了一批对文学、艺术和学术有兴味的文人、学者,成为古代文学史的典范影象。女客人林徽因固然是此中的中间,梁再冰对于付葵回顾说,“林徽因最美的时刻便是她措辞的时分,充满激情,神彩飞腾,每一个话题她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他人关注她的时分,她也异样关注他人,是一个诚实的聆听者”。 正因如此,亲友好友一遇到事就找她拿主意。有一次,沈从文和妻子闹顺当,妻子一怒回了姑苏外家,他找林徽因倾诉整整一上午,林徽因通知费慰梅,自己“煞费苦心地同他扳谈,骂他,劝他,与他议论生活极其波折,人的本性极其动听的地方以及遗憾之处”,末了还借给他钱买车票,去苏州找老婆面谈。林徽因是梁林两家弟弟妹妹们的长姐以及长嫂,也是尽责照顾家人的妇女,人至多时,林徽因家中以致接纳了十几位亲友同时留宿。梁思庄是她的小姑子,也是她的好友,梁思庄丈夫逝世后,梁思成与林徽因将她以及女儿接来北总布家中同住,弟弟林恒也曾经跟在她身旁。人们习惯关注在前厅热情招待每一位朋友的她,鲜有人看到不断奔向后院处理大事小情的她。林徽因给费慰梅画过四合院的床铺图,还调皮地号召好友:“请预订梁氏招待所。” 林徽因说:“早年的家庭争战已给我留下了永久的创伤,以致如果其中任何一丝残痕重现,就会让我再次陷入过去的厄运当中。”她偶然也艳羡费慰梅嫁了个独生子,无须像自己这样,不时“一展开眼就陷入了更为棘手的家庭纷争”。诸事繁杂,信中也看到心力交瘁时她向好友倾吐。 恶运很快便来了,却不再是家庭胶葛那样简单。1937年,“卢沟桥事变”在林徽因的人生中画了一道分界限,她永久告别了北总布胡同3号的富足生存,先到天津,再去青岛,随后辗转至长沙、昆明,末端搬家到四川李庄,起头了长达十几年的流浪失所。在日机对长沙的一次轰炸中,炮弹就落在距离他们暂时住房年夜门十五码的中央,她以及梁思成各自拎起一个孩子往楼梯跑,还没来患上及下楼,炸弹就炸了,林徽因被抛到空中,手里还抱着梁从诫,从二楼被抛摔到地上,竟然还能完好无伤。他们奔向防空泛时,又是一轮轰炸,炮弹落在身旁,他们心想这回躲不失落了,“宁愿聚拢一点,免患上留下几个活着的人去蒙受悲剧”,所幸这颗炸弹没炸。 即使如斯经验,林徽因依然说,“不会失失落勇气,在极度悲观的情况下,咱们仍度量昂扬的希望”。一起上,他们乘坐“各类资料、也不知什么年代”消费的陈旧汽车,偶然十多少个座位竟然塞进近30名乘客。如许逃难的途中,她那双建造师的眼睛也不停止发明美,她指引孩子旁不雅“玉带般的山涧,秋天赤红的枫叶以及洁白的芦苇,天上从容飘浮的云彩、陈腐的铁索桥”以及渡船。 走到湘黔交界处的晃县时,她的身材再也支撑不住,发起高烧。因为年夜批军校学员以及多少班年夜巴旅客滞留,到处住满了人,行将露宿陌头时,幸亏多少个空军学员腾给他们一个小房间。她躺正在床上发烧41度,中间隔一个小门板,另一边便是小酒馆,满口脏话的赌徒、当地娼妓、运输司机、山东口音的年夜兵聚在一起喝酒、赌博,他们的话飘过去,被林徽因记着,后来生动地写给费慰梅。于葵感叹:“在那样艰辛无助的日子里,沉痾高烧当中,她另有心去品味简单的人生,用她那幽美生动的说话记录下来。” 卧病几天,林徽因才刚刚退烧,一家人就又匆匆匆上路,成果陈旧的短途车半夜抛锚在了荒山山顶。12月下旬的深夜里,林徽因拉着两个孩子的小手没有停来回走动,借此暖一暖简直冻僵的身材。“前一天她才退烧,身体还不齐全规复。”于葵推断,正是这番折腾,让她本已经病弱的身躯经受重创,正在昆明,特别是到了李庄病情总爆发,林徽因完全躺倒了。 一起奔走逃难,她也再也不是北京四合院中贵宾满座的沙龙主人,而是支撑家庭的老婆和母亲。梁氏一家在昆明住的屋子往常仍在,见到其中一间曾经被标为“林徽因的书房”,于葵参没有雅时看到了,立即打电话给母亲:“林徽因有书房吗?”梁再冰回答:“哪有甚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当时候,林徽因经常一团体背一个年夜背篓,把一家人一周的菜在赶集时全背返来。上有老,下有小,她不患上没有放弃很多文学艺术的创作,来支撑这个家。正在李庄时,孩子们穿患上就跟狄更斯小说里的飘泊儿同样,所以她要缝补那些曾经经补到没有能再补的衣衫,她说,这好像比让她写一章宋辽期间的修建史还难题。她仍然在对峙以及费慰梅通讯,固然“正在理论面前目今,情感成为了一种奢侈,但它不该淹灭在仅存的一线蓝天以及仇人的炸弹之间”。 “终有一日我们会在某其中央相逢” 昆明市区的龙头村落,梁氏佳偶有过一段悠长的安稳日子,晃县小旅店里结识的空军学员成了家中常客。战争开始时,林徽因频频对于费慰梅说,不甘愿“只是枯坐正在这儿”,“必须为信仰而战,以便循着我们足迹的起初者能够享有安定的时期,成绩一番奇迹”。林徽因说起他们结识的这批空军学员,她说既然自己没有克不及上疆场,那就要尽她所能给能上战场的地面好汉们一个家。因而这些学员成为了梁家的亲人,梁思成以及林徽因将他们视作弟弟,梁再冰和梁从诫唤他们为舅舅,起初,他们还作为名誉家长加入了这些小伙子的毕业典礼。 除了照顾家人,最使梁思成、林徽因费心的便是1930年在北平创立的中国修建学社,所幸学社多少位重要职员逐步在昆明聚齐,急救古建的工作继续开展了。短暂以来,林徽因都是营造学社的重要成员,遍踏荒郊田野艰苦考察,却属于不拿薪水的“编外”,如同昔时拿不到修建学位同样,既无名也无分。 16岁和父亲游学欧洲,林徽因便曾经将修建选定为本身的业余。但是谁人时代,正在西方,这一职业也未能接受男子,中国更是还不修建这一学科,修建仅被当作劳作之事,官学儒生不屑与匠工资伍,与男人更是绝不沾边。正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林徽因仍发愤成为一位制作师,为中国带回一门新的学科,孤身突入过后还属于男子的世界。“她有‘逾矩’的胆识,放期近日,可以叫思维先锋吧。”于葵说。 美国宾夕法尼亚年夜学修建系不收女生,她只能曲折“斗争”,以美术业余进门,再“曲线救国”选修制作课程,结业时取得美术学士学位,以后又到耶鲁选修了舞台美术课程。2024年,宾年夜将这个早退近百年的修建学士学位追授给了林徽因。“咱们今天推崇的跨学科,林徽因正在百年前就已先行实践了。”王一珂对于《中国旧事周刊》感叹,所以《林徽因全集》与任何名家选集都分比方,分为修筑、美术、文学三个板块。 梁思成进入修建行业,也以及林徽因无关。昔时他从清华学堂毕业在为出国留学做准备,当他听到林徽因对修建学业余富裕新意的形容后,立刻看法到这门业余恰是自己所善于与谋求的,修建成为他们一生的奇迹以及纽带。 以及平中,贫困交加的林徽因正在李庄病榻上写下了四万多字的《现代住宅设计的参考》,谈战后重修,它简直是当时最新的修建需求与理念。那时,全天下修建师都在斟酌战后重建以及城市布局等后果,身处偏偏僻乡下的林徽因与世界同步。梁再冰说:“我妈妈当时病得要逝世了,可躺在床上,她想的还是抗战后中国何如建设,甚至怎么为低支出人群建设廉租房。” 战后回到北平,为了创立清华年夜学建筑系,沉痾的林徽因多少近拼尽全部力量。吴良镛回想清华修建系首创的情景时曾感慨:“林师长教师对这个系的发展费心至多”,“她躺在床上,把一个系从无到有地办起来,尽管常常卧病,她却能批示若定,她是一位奇迹的筹划者、指挥者,能帮助咱们处置惩罚颇多灾题。惋惜,这些实在不十分为人所知,教师名单中并没有她的名字”。 身为“梁思成太太”,投入诸多查询造访以及学术钻研并做出重猛进献,却不头衔也没著名分,这是林徽因生平学研生涯的常态,她不计算,愿做“幕后英雄”,与同人或者长辈份享自己的思考和结果,也没有求报答。 中国古建筑学家罗哲文曾经是营造学社的年轻成员,他起初对于梁再冰回首,当时自己年纪尚轻,不晓患上怎样深入这个范畴,是林徽因手把手耐心指导,为他抉择入门书籍,以至告诉他最好从哪一行看起。被誉为“敦煌女儿”的常沙娜也是林徽因的门生,当时,林徽因已经持久卧床,她在病床上支一张小桌,稍有力气了就写写画画,把老师叫到跟前,给他们授课。常沙娜21岁计划的中国首块国礼丝巾,便是正在林徽因的指导下实现的。 她毕生挚爱她所选择的建筑奇迹。就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个1935年的冬日下午,林徽因写给费氏夫妇的统一封信中,她曾经许下一个小愿:“亲爱的正清,终有一日咱们会在某个地方相逢,对吗?你晓患上,我想那时我已经步入暮年,为了能更好地做些任务,我该当会远离世人以及杂事。” 所幸,1942年费正清被派到中国任务后他们又再相见,但是,她未曾经如愿走入她所期望的真正暮年,更未能“阔别众人杂事”。1955年春,林徽来因于病情急剧好转被紧急送往同仁医院。就正在此前不久,知道本身曾经经时日无多,她为了挚爱的古都北京,为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依然一次次拖着病弱的身子挺身而出,慷慨陈词……运气不给她更多光阴。1955年4月1日,林徽因离世,年仅51岁。梁思成为她计划了墓碑,下面写着:“制作师林徽因墓。” 《中国音讯周刊》2025年第36期 申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编纂: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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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尽管,《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季的下战书,林徽因已经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任务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阅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原野的“文化珍宝”。返来后,有少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惟独她一团体,窗户正好可以鸟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正在是五点三特别很是。夜幕...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2025年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89度,东经104.59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距离天水市区148公里。地震发生后,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响应,立即调集定西、兰州、天水支队集结280名消防救援人员、42辆消防车、2000余件套装备器材在营区集结,定西支队陇西大队前突力量已出动。--> 目前,暂未接到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警情,总队指挥中心持续跟踪震中情况。 (总台央视记者 刘京) 【编辑:李润泽】